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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05 19: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在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保密审查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密保处、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组宣处(纪委办)。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研究生教育与科研管理处、培训部、信息安全研究所、图书馆(档案馆)、办公室、组宣处(纪委办)、人事处、密保处、财资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部门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组宣处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订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保密审查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部门要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学院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学院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属于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学院信息。
第十五条 学院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院其他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学院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院密保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学院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厅机关内网、显示屏、宣传公示栏、院报、院广播台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密保处审核后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院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关职能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学院信息,除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年10月底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